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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

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章程,特制定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院务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丝路研究院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议。

(二)院务委员会成员包括丝路研究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以及学校科研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三)院务委员会会议由丝路研究院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常务副院长主持会议。

(四)丝路研究院办公室负责院务委员会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草拟整理会议纪要。

(五)根据议题内容,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具体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该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该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党政工作的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丝路研究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丝路研究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初步方案。

(三)研究决定丝路研究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丝路研究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四)研究和组织丝路研究院科研活动、队伍建设、重点研究基地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议丝路研究院人员编制和人事调配计划,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及聘任、解聘等事项。

(六)研究决议丝路研究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物资采购及筹资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决定丝路研究院对外交流、咨询、服务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丝路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重要议题。

(九)研究丝路研究院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实施方案。

(十)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和规则

(一)需要提交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研究院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院长审定。原则上,院务委员会会议对临时动议不做研究和决定。遇有需要经过院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紧急重大事项,可由院长临时提出或临时召集会议研究。

(二)院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得以通过。

(三)会议召开时间一经确定,研究院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三天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并将有关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其他重要公务和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到会时,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凡提请会议研究审定的每一个议题,首先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相应问题的建议和方案。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

(五)会议研究议题属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内的,会后还需报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会议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七)与会人员应当对于讨论中需要保密事项,应当严格保密。

四、会议执行

(一)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讨论的事项,不属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内的,如需印发文件,则按相关规定行文公布;如不需印发文件,则按会议纪要,由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院长)签发后执行。属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按相关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二)研究院办公室要及时了解、催办和督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院长和常务副院长汇报。

五、附则

(一)本议事规则由丝路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议事规则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