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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

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在“一带一路”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及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决策咨询建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教社科[2006]3)、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5月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丝路研究项目资金从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专项经费预算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丝路研究项目面向国内外从事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领域研究的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开放。原则上,来源于学校专项经费的项目,主要对我校研究人员开放。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丝路研究院将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设立程序

第四条 丝路研究项目设置“理论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调查研究项目”“博士后创新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型。丝路研究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一带一路”建设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各类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丝路研究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连续申请。

第六条 丝路研究项目的设立程序为:

(一)发布指南;

(二)自由申请或邀请申请;

(三)专家评审;

(四)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审查;

(五)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审批;

(六)校长办公会审定;

(七)发布立项通知。

第三章 丝路研究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丝路研究院每年定期发布丝路研究项目年度课题指南。

第八条 丝路研究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第九条 “博士后创新项目”面向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西安财经大学)在站博士后开放,在博士后进站后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第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一是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丝路研究一般项目的优秀研究成果;二是校内研究人员承担的、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其他“一带一路”研究项目;三是需要持续开展的、研究成果以“指数”形式定期发布的研究项目等。

第十一条 丝路研究项目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丝路研究院发布的年度课题指南规定的研究领域或资助范围,填写《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截止日期前按要求向丝路研究院提交《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书》在丝路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书面评审或通信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资助与否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并接受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为丝路研究院客座研究人员。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实施、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丝路研究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丝路研究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研究可在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在丝路研究院进行,丝路研究院为各项项目实施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经费预算等)。项目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考核;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还须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研究资料原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丝路研究院审批。

第十八条 丝路研究院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丝路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在研的丝路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丝路研究院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三)未按要求申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丝路研究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丝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丝路研究院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丝路研究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并报丝路研究院审批及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填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丝路研究院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表》建账。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参照《西安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高校(非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可以将项目资金按项目立项协议书约定分批次拨付到项目负责人单位,5万元及以下的须由主管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办公室(简称“丝路办”)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丝路办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单位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并为该项目专设账户,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丝路研究项目经费购买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归西安财经大学所有;丝路研究项目研究所取得的原始记录资料、照片归丝路研究院所有,在结算前移交丝路研究院。各项开支均应按时报账和结算。

第六章 项目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丝路研究项目的结项要求由“立项协议书”约定。项目承担者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达到“立项协议书”约定的目标后,应向丝路研究院提交申请。丝路研究院将对项目成果进行评议或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丝路研究院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丝路研究项目研究报告和项目结题申请;

2)有丝路研究项目(含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学术论文或成果,进行开发的项目还应提交样品或样机等;

3)项目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项目鉴定及评审意见、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5)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条 丝路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专利和奖励等,其知识产权归西安财经大学和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拥有;丝路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和报奖由西安财经大学和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奖励等均要以西安财经大学(丝路研究院)为第一完成人单位,署名规定为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1)第一完成人单位为西安财经大学:

中文署名:西安财经大学,中国西安,710100。

英文署名: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710100, China.

2)第一完成人单位并列为西安财经大学和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

中文署名:西安财经大学,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中国西安,710100。

英文署名: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ina XianInstitute for Silk Road Research, Xian 710100, China.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27日印发的《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西财丝路办〔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