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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

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学术活动的运行机制,增强学术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章程》,设立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丝路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丝路研究院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必要时可根据丝路研究院建设需要增补或调整。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丝路研究院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任,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丝路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 审议丝路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三) 审批丝路研究院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

(四) 负责丝路研究院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五) 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六) 审议丝路研究院院长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 审议丝路研究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得以通过。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丝路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