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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

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博士后创新基地的管理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学校人才储备和人员流动的良好机制,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陕西省博士后创新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13〕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博士后创新基地”)是指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通过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试验性地开展博士后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学校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开展的组织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领导全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科研和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管理处和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办公室(简称“丝路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校博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创新基地的建设,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博士后招生计划的制定,协调并落实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博士后的相关政策,组织博士后的考核及博士后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丝路办全面负责博士后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招收计划的落实、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报告评议及日常考勤等。

丝路办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及与校博管办的联系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类型:

(一)国家资助招收:是指依据全国博管会下达的名额招收的类型,其经费主要来源为国家拨款。

(二)自筹经费招收:是指学校或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招收的类型,其经费来源由学校和导师共同筹措。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不受指标限制。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条件如下: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条件应符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的相应条件和规定,且所从事的研究工作符合学校优势学科的重点发展方向。

(二)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资助招收类别原则上面向统招统分应届博士毕业生招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博士后进站条件。

(四)自筹经费招收类别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科研工作需要由博士后创新基地及合作导师自主确定招收条件。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于工作时间内随时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与我校合作的流动站所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校博管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3~5名相关专家(应包括申请人填报的我校拟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考核登记表》;

(三)校博管办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核实后,委托与我校合作的流动站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四)对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 1 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采取“校内校外双导师制”。

(一)校内合作导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职称;

2.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能力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3.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稳定的研究团队,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4.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 年。

(二)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在博士后考核时应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综合业绩进行评议,写出鉴定意见。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编制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其日常管理由丝路办负责,参加丝路办的有关组织活动和学术活动。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创新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3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允许提前出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 60 天内,必须与校博管办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任务和要遵守的有关事项。协议书一式六份,校博管办、流动站、校内合作导师、校外合作导师、丝路办、博士后本人各一份。同时,应积极做好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的准备,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论著、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须以西安财经大学为第一或第二署名单位。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

第十七条  博士后须参加校博管办和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组织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中期考核在进站1年后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由丝路办组织专家组对照“工作计划书”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登记表》。对考核为“不合格”者提出警告,3个月后复查一次,再不合格者限期退站。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为中期考核合格,其中1和2为必选:

1.按照进站协议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符合项目进度要求;

2.为本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做学术报告 1 次及以上;

3.以第一作者在一类核心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独立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1本20万字及以上的学术著作;

5.主持申请到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前3位)申请到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或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6个月内不能按计划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2.请病、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

3.考核不合格,或超过规定时间90天未完成考核;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6.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对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校博管办和合作流动站批准,报陕西省博管办备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

第二十一条  出站考核标准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且在站期间以西安财经大学为第一或第二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申请到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出站考核在研究期满前1个月进行。

(一)具备下列条件为合格:

1.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一类核心或权威期刊学术论文2篇;

2.至少申报一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为良好,其中1为必选:

1.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一类核心或权威期刊论文3篇;或独立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1本20万字及以上学术著作,并在一类核心或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1 项,或参与(前 3 位)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1 项,或参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为优秀,其中1为必选:

1.发表一类核心期刊学术论文5篇;或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一类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独立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1本20万字及以上学术著作,并在一类核心或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前 3 位)1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申请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第二十二条 丝路办应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对博士后工作情况进行评审,对其在站期间的敬业精神、科研工作能力、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等作全面评定,对照出站考核条件及进站时签订的工作协议验收其各项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二)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一式三份);

(三)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五)《博士后出站个人总结》(一式一份);

(六)延期出站的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延迟出站个人申请(一式一份)。

(七)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一式一份)、《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同行专家评议书》(3-5 份,其中至少一位外校专家);

(九)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者,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陕西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各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丝路办将同意出站的博士后材料上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  省博管办批准同意出站后,由校博管办按照规定办理《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应在离站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工作证、图书资料及其他固定资产等,持离校手续表到博管办领取分配工作报到证,到录用单位报到。校博管办负责将博士后档案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不再适用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

(一)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为国家资助经费和学校专项预算,主要分为博士后日常生活费用和博士后日常公用经费。

(二)国家资助和自筹经费招收的脱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5万元。其日常经费中的80%作为生活费用,主要用于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20%作为日常公用经费,用于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其生活费用中,80%作为支付博士后工资,从进站下个月起按月发放,剩余20%根据年底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三)自筹经费招收的在职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是每人每年5万元。其日常经费中的80%作为生活费用,用于博士后生活补助;20%作为日常公用经费,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其生活费用中的80%按月发放,从博士后进站下个月起按月发放,剩余20%根据年底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四)委托培养博士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委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住房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学校的房源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等设施的单元房一套,并由后勤管理处按学校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的,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从本人生活费用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

(一)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我校办理暂住户口。

(二)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陕西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用于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人事处也可帮助安排博士后配偶的临时性工作。

(三)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凡因各种原因中途退站者,按以下办法办理:进站一年以下者(含一年),退回已发的全部工资及各种补贴;进站一年以上尚未达到博士后中期考核的要求,按(24 个月-实际在站月份)×月工资及补贴总和×120%交纳赔偿金。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家资助和学校自筹经费博士后,学校按照招收计划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人每年3.5万元的标准拨付给丝路办博士后专项经费。其中,1.5万元支付博士后流动站行政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1万元用于创新基地博士后管理及专家指导费;1万元用于博士后日常研究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经费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3.5万元。其中,1.5万元支付博士后流动站行政管理费和专家指导费;1万元用于创新基地博士后管理及专家指导费;1万元用于博士后日常研究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置“博士后创新项目”,用于资助我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研究,申报要求和程序参照《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可按照《陕西省博士后项目和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陕西省博士后生活、科研项目、安家等资助。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使用研究经费时,须经合作导师签审。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合作导师所在研究室(实验室)使用。

第九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务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被批准进站后,即认定其助理研究员(或相应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第三十七条  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出站科研评审时评审专家组可根据其业绩和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脱产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学校签订留校协议后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章  博士后基金申请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是一种带有补助性质的科研工作经费,每年3月、9月中旬博士后本人将基金申请表交校博管办,由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获得的资助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由支配并合理使用,校博管办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要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其它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适合在站博士后)、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校内基金等均在校科研处办理。

第十一章  优秀博士后的评选

第四十一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是由原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西安财经大学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十二章  相关职能处室职责

第四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档案的保管和转送、任职资格评审、协助安排配偶临时工作,以及与相关博士后流动站的联系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丝路办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签订协议,各类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国资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等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有关出国事宜。

第四十八条 科研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各项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合作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西财人发〔2018〕1号)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