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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发表时间:2017-06-20 浏览次数:

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及时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决策咨询建议,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教社科[2006]3号)、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 15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丝路研究项目资金从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专项经费预算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条丝路研究项目面向校内及国内外从事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领域研究的大学、科研院所等单位开放。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丝路研究院将择优予以资助。

第四条丝路研究项目设置“应用研究项目”和“调查研究项目”两类,根据需要设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各类项目资助额度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条丝路研究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允许连续申请。获准资助的人员在未完成丝路研究项目任务时不得申请新的丝路研究项目。

第六条丝路研究项目的设立程序为:

(一)发布指南;

(二)自由申请或邀请申请;

(三)专家评审;

(四)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审查;

(五)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审批。

(六)发布立项通知。

第二章 丝路研究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丝路研究院每年定期发布丝路研究项目年度课题指南。

第八条丝路研究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第九条重大丝路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相当行政级别职务。

第十条丝路研究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丝路研究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丝路研究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丝路研究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丝路研究项目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丝路研究院发布的年度课题指南规定的研究领域或资助范围,填写《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截止日期前按要求向丝路研究院提交《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书》在丝路研究院组织同行专家书面评审或通信评议的基础上,由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资助与否及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并接受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为丝路研究院客座研究人员。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实施、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丝路研究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丝路研究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研究可在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或在丝路研究院进行,丝路研究院为各项项目实施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经费预算等)。项目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考核;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还须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研究资料原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丝路研究院审批。

第十八条 丝路研究院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丝路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在研的丝路研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丝路研究院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三)未按要求申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丝路研究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丝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丝路研究院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丝路研究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并报丝路研究院审批及备案。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经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丝路研究院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学校计划财务处为该项目专设账户,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掌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高校(非西安财经学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可以将项目资金按项目立项协议书约定分批次拨付到项目负责人单位,5万元及以下的须由主管丝路办的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丝路办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单位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并为该项目专设账户,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和管理费,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客座研究人员产生的费用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凡在丝路研究院从事研究工作的校外客座研究人员在丝路研究院(西安财经学院)内的费用,参照西安财经学院客座人员有关待遇规定办理,经费由所参加的项目经费中支付。

(九)管理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十)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与项目研究需要相关的其他支出费用,包括通讯费、邮寄费、市内交通费、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丝路研究项目经费购买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归西安财经学院所有;丝路研究项目研究所取得的原始记录资料、照片归丝路研究院所有,在结算前移交丝路研究院。各项开支均应按时报账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按照预算执行,确需调剂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直接费用中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审核,丝路研究院办公室审批,财务处备案调整。

(二)项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整。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审核,丝路研究院办公室审批,财务处执行。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丝路研究项目的承担者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后,并达到以下项目类别相应的目标后,应向丝路研究院提交申请。学术委员会将对项目成果进行评议或组织鉴定。

(一)重大项目提交研究报告,出版专著1本,至少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重点项目提交研究报告,出版专著1本,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三)一般项目提交研究报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

上述专著,原则上在国家级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特殊情况经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同意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包括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统计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出版。

学术论文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发表在SCI、SSCI、EI、CSSCI、CSCD来源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

(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学术研究类文章,全文复印);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1/2以上;

(3)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

(4)研究成果得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正面专题报道。

第三十条 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丝路研究院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丝路研究项目研究报告和丝路研究项目结题报告;

(2)有丝路研究项目(含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学术论文或成果,进行开发的项目还应提交样品或样机等。

(3)项目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4)项目鉴定及评审意见、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5)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十一条 丝路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专利和奖励等,其知识产权归西安财经学院(丝路研究院)和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拥有;丝路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和报奖由西安财经学院(丝路研究院)和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奖励等均要以西安财经学院(丝路研究院)为第一完成人单位,署名规定为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1)第一完成人单位为西安财经学院:

中文署名:西安财经学院,中国西安,710100。

英文署名:Xi’an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Xi’an 710100, China.

(2)第一完成人单位并列为西安财经学院和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

中文署名:西安财经学院,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中国西安,710100。

英文署名:Xi’an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ina(Xi’an)Institute for Silk Road Research, Xi’an 710100, China.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8日印发的《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西财丝路办〔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