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内设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特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定位要求,学校决定在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内设研究中心。为了做好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陕西省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陕西省教育厅《陕西高校新型智库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建设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形成优势、产出精品、培育人才”的原则,按照“抓重点、上水平、出特色”的总体要求,在建设期内,产出一批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形成鲜明的学科特色和学科优势,培育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队伍。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按照研究中心建设原则,向丝路研究院提出设立申请,经丝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条 研究中心依托于丝路研究院成立。
第五条 研究中心设首席专家、中心主任1名,执行主任1名和若干人数的研究团队。首席专家应由相关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担任。执行主任一般应为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在相关研究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研究团队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正高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首席专家、中心主任,执行主任人选在申请成立时确定,经丝路研究院院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研究团队由研究中心聘任,报丝路研究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中心实行首席专家和执行主任分工负责制度。
(一)首席专家主要负责跟踪本研究领域国内外动态,指导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为研究中心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
(二)执行主任主要负责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八条 按照丝路研究院建设“服务陕西、服务国家、服务全路”新型智库的战略定位要求,研究中心以智库建设为导向,以建设成省级新型智库为目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国家与陕西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活动,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理论研讨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推动公共外交。
(三)建立相关领域的专题数据库、信息网络平台和图书资料库。
(四)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理论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五)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积极释疑解惑,引导社会舆论。
(六)编辑出版《×××年度报告》,整体梳理、全面反映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形成智库科研品牌。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九条 丝路研究院每年面向各研究中心设立专项课题,专项课题经费参照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执行。课题申请时,未结项课题的前3名参与人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新课题。
第十条 各研究中心根据研究方向,组织专项课题申报,专项课题需经丝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运行经费和课题经费的使用参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课题研究期一般为3年,结项时需完成以研究报告为主体,不少于25万字的专著1部。
第十三条 丝路研究院每年提供专项资金支持研究中心出版研究著作、《×××年度报告》或其它出版物。
第十四条 丝路研究院为研究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服务支持。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每年应完成一定数量资政建言、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成果。
(一)每年应至少有1份调研报告获得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或被市级以上党政部门或大型企业采纳,或者在一类核心期刊、国家级媒体发表论文3篇,或者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每年连续出版1部系列的《×××年度报告》或者每年连续更新发布系列专题数据库。
(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学术理论研讨活动或协办一次除丝路研究院组织外的国际会议。
(四)每年至少协办3次立诚双周学术论坛。
(五)每年至少获批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等同于省部级课题的横向课题)1项,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或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
(六)每年更新专题图书资料库的建设。
(七)每年依托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至少培养10名研究生。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立项后,课题组成员作为丝路研究院的兼职研究人员与丝路研究院签订兼职协议,除参与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外,每周需在研究中心参加1至2次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丝路研究院负责兼职研究人员的日常考勤。考勤不合格的由各研究中心主任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参与丝路研究院课题的资格,并将考勤结果通知其所在部门,部门将研究人员的考勤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应署名西安财经大学。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由丝路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在年度专项课题立项之前完成,达到建设目标的,获得年度专项课题立项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专项课题立项资格,限期整改1年,如仍未达到建设目标,撤销研究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丝路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