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决策部署,全力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家统计局、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设立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China (Xi’an)Institute for Silk Road Research,以下简称“丝路研究院”)。为保障丝路研究院的组织和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丝路研究院是在国家统计局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领导下,依托西安财经大学,聚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及专家学者的应用型学术研究咨询机构。
第二章 宗旨与职能
第三条 丝路研究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面向“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提供信息整合、资讯、决策咨询和智库资源服务,开展相关研究事务活动,促进协同创新,为推动和繁荣“一带一路”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丝路研究院的主要职能
(一)搜集并系统整理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建设丝路信息数据库和互联网站,为丝路各国互联互通、务实合作提供信息支撑;
(二)全面深入分析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相关领域的专题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立足陕西、服务国家、放眼全路,及时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决策咨询建议。
第五条 丝路研究院一切活动及事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丝路研究院接受国家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和学校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丝路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研究院的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设常务副院长1名协助院长主持研究院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丝路研究院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工作,主要包括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与学术交流,以及办公设备与图书资料管理等。
第九条 丝路研究院院长、常务副院长人选由西安财经大学校长提名,西安财经大学聘任。原则上院长由分管研究院的校领导兼任,常务副院长由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条 丝路研究院设院务委员会,负责研究院战略规划与重大事项决策。院务委员会成员包括丝路研究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和研究院办公室主任,以及学校科研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院务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常务副院长)主持召开。
第十一条 中国(西安)丝绸之路研究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丝路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十二条 丝路研究院与学校相关学院共建研究中心。各研究中心与相关学院成立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研究中心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相关学科方向专家等。协调工作小组是丝路研究院与各学院之间沟通协调的联席工作机构,负责开展联合研究、组建创新团队、实验室平台共享、研究生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以充分发挥学院对丝路研究院建设的支撑作用。研究中心与学院共同产生的建设成果,可计入学院发展建设成绩,并作为学院整体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丝路研究院根据“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需求确定研究任务,组织国内外相应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 丝路研究院推动与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政府部门、行业部门、学会组织等的实质性合作,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人才、科学和资源优势,在协同创新中发现和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丝路研究院立足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研究前沿,着力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研究,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十六条 丝路研究院建立有效的科研成果管理机制,完善重大成果发布机制、咨询报告呈报机制。
第十七条 丝路研究院注重原始创新及立足陕西、服务国家、放眼全路的重大需求,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丝路研究院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西安财经大学和可能涉及的其他对象共同享有。
第十九条 丝路研究院积极探索和构建科研育人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相结合,通过学科交叉与融合,推动研究生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形成高水平科学研究与高质量人才培养相互促进和互为支撑的机制。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 丝路研究院设立教学科研、管理两类岗位。实行专兼职结合的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条 丝路研究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与程序,以“开放、自主、流动、竞争”为原则,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研究人员。
第二十一条 依据研究任务对研究人员实施目标管理,实行以注重原始创新和实际贡献为核心的持续、长效、综合的考核评价机制,考核情况作为研究任务、研究经费、薪酬与科研津贴分配及延聘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丝路研究院建立多渠道经费筹措机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学校专项经费拨款、其他部门委托项目经费、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及社会捐助等。
第二十三条 丝路研究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合理编制研究院经费年度预算,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丝路研究院购置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丝路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生效。